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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之一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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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职位和所在单位的做法。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去职与翘班除名怎样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去职”的解释,是指工人私行去职的做法。工人自动去职给公司导致了损失,公司要求工人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去职争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工人私行去职按自动去职处置发生争议处置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去职与翘班除名怎样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1994〕48号),《关于计量持续翘班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限定,如果工人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公司准许而私行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解决辞工手续的,公司有权按自动去职处置。按自动去职处置是用人单位的做法。按有关行政复函限定,这里讲的按自动去职处置,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工人奖惩条例》有关限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置。为此,因按自动去职处置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置。
严重的按照旷工处理,一般情况下按照辞职处理,离职后没有经济补偿金,造成单位损失的单位还可以追究责任。但对于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来讲,辞职和离职,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意义重大。 《事业单位自动离职法律规定》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合同到期自动离职的,属于合同自然终止,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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