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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1985年8月30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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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8/30/1985 【题目】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因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以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6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以伤残等级为依据,伤残等级按一至十级划分,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也按一至十级相区分,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乘以一定的月数。根据您的陈述,工伤十级伤残补助为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5年5月1日起,根据新实施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可依法其从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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