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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发放事项

2022-10-25
2015年5月1日起,根据新实施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正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及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可依法其从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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