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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回避。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决定;规划土地...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由此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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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留在特定场所。《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被留职人员的留置期限可以折扣刑期。留置一天,折扣刑期拘役,有期徒刑一天,折扣管制两天。《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公安机关配合,采取留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根本目的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那么,监察委员会的全覆盖具体包括了哪些人群? 根据日前公布的中国监察法,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法》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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