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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共同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
1、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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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的不同: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的所有触及到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竞业限制是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密协议是对劳动者长期有效的,竞业限制不得超过两年。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竞业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中若约定了保密义务的,则劳动者在职期间承担保密责任; 2、协议中若未约定离职后劳动者仍有保密义务的,离职后,劳动者不承担保密责任。 3、通常情况下,协议中会约定保密期为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年限内;若劳动者在保密期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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