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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中的二审终审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不会停止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也可以要求再审判决或...
行政诉讼二审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需要符合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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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对二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二审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二审判决、裁定不得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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