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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土地应当履行“两审批、两公告一登记、一听证一裁决。”的程序, 两审批,即:“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前者是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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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征地公告。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5、征收土地公告。6、征地补偿登记。7、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8、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9、依法交出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综上所诉,随着政府征收土地程序的不断改进,政策越来越落实到实处,在法律的保障下,老百姓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证,生活水平才能够随之提高,社会环境更加和谐,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中国人民将向着中国梦一步步迈进。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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