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农村房屋析产纠纷而言,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同时进行分析的,因为我国房地产法确立的是“房地不可分原则”,房产管理部门要求房产的流转必...
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去法院解除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可执行财产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信用可靠的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无论什么样的担保,都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执行为标准。保证金额应等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要求的价值。在实践中,担保通常是由现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发放的。此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否则不予接受。如果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只能解除相应价值的保全,而对于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产,则继续采取保全措施。3、发生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或者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任何单位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的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有利于实施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以房屋析产为例,房屋析产的过户流程 (一)审核审批 1、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申报资料按要求提供齐全;3、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二)申报材料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户型平面图; 3、房屋析产申请书; 4、房屋析产公证书; 5、析产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析产方为单位的应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明;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其他企业出具企业章程和企业权力机构决议。 6、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或公证委托书(个人委托)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测绘→办理公证→评估→缴税→办理登记手续→缴费 (四)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五)办事时限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不可以,首先明确法律的内涵,法律是有明确的制定主体要求的,以国内为例:1、狭义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如宪法、民法、刑法、刑诉、民诉等,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XX法。2、广义的法律:包括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法律具有公权性质,一般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4、民法债编总论只是专业性著述,不是现行司法、行政的依据,不能当做法律依据看待。总之,法律对制定主体有严格的限制,不是任何人的任何一个著述或者解释都可以作为法律的,正是因为如此,才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6人已浏览
3,316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7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