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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社会保险人员补缴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补缴期间的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补缴期间的职工原始工资表及...
可以向社保管理机构举报或者向劳动局投诉。用人单位自行申报后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未按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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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具体如下:1、持身份证原件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2、工作人员根据参保人申请,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并由本人确认后,经办人员签字盖章;3、持《补缴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缴费。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挂靠单位不交社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不算的。这个叫做社保挂靠,以社保挂靠的形式来缴纳社保的,个人与代理机构实际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单位,需要个人缴纳社保费用,或者挂靠单位代缴。一但有了正式工作单位,就一定转到单位来,由单位统一代缴,由单位个人共同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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