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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妇女的产假不少于98天。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婚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老年妇女的产假时间与普通妇女相同,但具体的产...
女职工产假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条件的,只要有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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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年满二十五岁,女年满二十三岁的初婚是晚婚。"高龄产妇"指35岁以上第一次怀孕的产妇。2015年以前,老年妇女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到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以前后长达四个月,包括98天的产假法定节日。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根据最新的婚姻规定,晚婚晚育假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也就是说,老年母亲的产假和普通母亲的产假是一样的,不仅没有晚婚假,甚至没有晚育假,感觉很遗憾。但取消晚婚晚育假后,原产假延长,延长时间为30-60天不等。比如最低30天,以前的产假是基本产假98天 独生子女假35天 晚育假15天=148天。但调整后,基本产假为98天 计划生育奖励假30天=128天,相当于少了20天。然而,对于以前不享受独生子女假和晚育假的母亲来说,增加了30天的产假。
产假最多18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和地方规定90天。法律规定:《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43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享受以下报酬和优待:(1)属于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员工,女性员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男性护理假15天。结婚假期、产假、护理假期间,发工资,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本人申请的公司可以给婴儿一岁以上的哺乳假,其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支付,不影响升级,调整工资和计算工作年数(2)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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