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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有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权力,劳动者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服从劳动者的管理,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给...
一、扣除日工资三倍是否合理合法决定于公司的规章制度,而这类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决定于:1.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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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属于行政处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且法律有规定时,才能罚款。 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罚款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在我国工商系列法典中,很多法律法规都赋予了工商局罚款的职权,比如反垄断法、所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都有此规定,而对于工商局罚款程序的规定,又专门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工商部门严格按此规定进行执法。
企业不能对员工实施罚款。尽管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有权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但该条例是在计划经济时代颁布的,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模式,已被废止。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企业权利。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
用人单位没有罚款的权利,不管公司的规章制度怎么规定都涉嫌违法--属于克扣工资,1982年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三)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四)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五)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滥发奖金,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六)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七)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罚款权,《条例》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这条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是,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所废止。 所以你可以通过仲裁要回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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