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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包括:以原告为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被告是外国人,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的,采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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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适用我国法律。我国《》关于的分割规定如下: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意见的规定,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如下: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其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在中国法院起诉,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一方向我国人民法庭起诉离婚,应该到外地前一方居住地的人名法院起诉。2、中国市民和外国市民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根据国内法定。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要求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涉外离婚财产纠纷: (一)首先,在我国,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其次,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还有部分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法院,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离婚地法院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 (三)最后,离婚双方已经在其他国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处理。如果双方对位于中国的不动产不能协议解决而需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的,双方应当首先向提出申请一方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双方在国外的离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请求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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