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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纠纷问题

2021-10-01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意见的规定,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管辖的原则如下:1、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其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在中国法院起诉,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一方向我国人民法庭起诉离婚,应该到外地前一方居住地的人名法院起诉。2、中国市民和外国市民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根据国内法定。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要求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的理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受理。5,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6,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有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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