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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对象是特定的。该程序仅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办理死刑复查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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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主要指公诉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体而言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有: 1.审理对象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3.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4.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5.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第一审程序;只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者被告人、自诉人提起上诉,人民法院才能启动二审程序。而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报请复核方式特殊。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而审判监督程序可以越级申诉。
一、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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