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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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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从差旅费补贴,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通讯费,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发票冲抵,大笔收入分次拿。 1.差旅费补贴(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是因出差产生的,不计税,标准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 2.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3.通讯费: 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报销形式可以不计税,随工资发要交税。 5.发票冲抵 (为不实开支不建议)。 6.大笔收入分次拿。 税务师评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计算后再减去2000的速算扣除数就是该教师的应纳税额。对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次数为标准。
不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细则,而是《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本条例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共有第36条。
目前,我国没有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应当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国务院于2018年12月18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而习惯性居住;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收入,分别是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和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第三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收入,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1)因工作、就业、履约等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2)将财产转让给承租人的利息和其他财产;(5)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自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任何一年度,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年限应当重新计算。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居住不超过90天的,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收入,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承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工作或者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工作、(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收入;提供作权的使用权收入不包括报酬收入。(5)营业收入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自国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2、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所得;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转包、转租的个人收入;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6)利息、股息、股息收入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所获得的利息、股息、股息收入。(7)财产租赁收入是指个人租赁房地产、机械设备、船舶等财产的收入。(8)财产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转让证券、股权、合伙企业、房地产、机械设备、船舶等财产的收入。(9)意外收入是指个人获奖、中奖、中奖等意外收入。个人收入难以定义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条个人所得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证书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证实物或者证书上注明的价格明显较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有价证券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市场价格核定。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第十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所称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行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国务院规定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免税的所得。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扣除,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缴纳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递延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依法确定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未完成的,不得结转后一年度扣除。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为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次)劳动报酬收入和股息收入。(一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性收入。(一次性收入、股息收入)。第十五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支出和分配的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固定资产、库存损失、损失、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损失。取得营业收入的个人没有综合收入的,在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在最终结算时,应当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第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的购买价格和其他费用;(1)购买价格和其他相关费用,为购买价格和设备;(4)购买价格和其他相关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始财产价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原始财产价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原始财产价值。《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款所称合理费用,是指出售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第十八条两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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