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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我国最新个人所得税财政奖励,针对个人,应该是...
目前,我国没有个人所得税实施细则,应当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国务院于2018年1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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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房产税在下列地区征收: (1)城市按市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2)县城按县城镇行政区域(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3)建制镇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指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税务局批准。
以下是对最新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有哪些内容的问题的回答: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1]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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