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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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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乙方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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