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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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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学生,晚自习前,在校内蓝球场比赛,小李将小皮压倒在地上,被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小皮腿根部骨折,为治疗伤病,小皮共花费了医疗费45020余元。在身体痊愈后,小皮将学校和小李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两个学生的家长都有责任承担费用。而且学校一般都要求有商业人身意外保险。事实上学校是不直接承担责任的。只能是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有过错,就要负责任。但对于这一点,必须拿出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不认可的。你说“第二天才发生情况”,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所以不好下定论。 我是无锡的孔律师。
如果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你的叙述看来,学校没有什么过错,要求学校负责,事实和法律均理由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你仔细读读法律解释的规定,学校该不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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