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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手头上暂查不到教育部颁布的一个有关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我记的根据此规定,应由校方承担本案的责任。因为,本案中的甲方、乙方...
首先要区分该次打篮球是有关单位组织的正式比赛还是仅仅是同学之间自已组织的。如果是前者,应当由比赛的组织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同学之间自行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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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起诉的话,被告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校长。
一般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有一初中生,在学校的宿舍里和同班同学互相嬉戏,甲同学无意中用手中的钢条(从宿舍门头上取下的,长约50公分)划到了乙同学左耳根,当时甲同学出钱为乙同学做了X光,事发三天后又到医院做了CT检查,结果均无异常,但五天后,乙同学精神有点不太正常,到医院住院,经医生诊断为应激性精神障碍病,为此乙方要甲同学为其承担其住院的全部费用.现在乙方也告上了法院,请问哪方要负责,学校有没过错你们会怎样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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