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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不一定是累犯,连续犯跟累犯没有太大的关系。《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
一、连续犯是否构成累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看是否符合累犯的条件。 二、构成一般累犯要具备以下这些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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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罪犯。因此个人犯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以单位犯罪的形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就会算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累犯制度重视考察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加强对再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谴责。未成年人过劳的除外规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为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排除过劳的适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2条第2项规定,行为者在满18岁前后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满18岁前实施的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行为者在满18岁前后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满18岁前实施的犯罪,适当地给予轻微或减轻处罚。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体现了18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分处理的想法,而不是18岁前后的行为。2、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罪刑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罪犯量刑时,刑罚的重量应适应行为者的行为性质和客观危害程度,同时适应行为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果将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的作为未成年犯罪行为予以评价,有违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目的,忽视了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人的责任.主观恶性程度相关,18周岁前后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心态已然不同。3、从刑法解释方法来看,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是指虽然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表示某个事项,但是根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说明了犯罪时举重明轻、犯罪时举重明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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