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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除外外,累犯如何分割

2021-10-21
1、从累犯设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意旨看。累犯制度重视考察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从特殊预防的角度加强对再犯罪者的主观恶性谴责。未成年人过劳的除外规定,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为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排除过劳的适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2条第2项规定,行为者在满18岁前后实施各种犯罪行为,满18岁前实施的犯罪应依法减轻处罚。行为者在满18岁前后实施了同样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必须考虑到满18岁前实施的犯罪,适当地给予轻微或减轻处罚。该司法解释的精神体现了18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区分处理的想法,而不是18岁前后的行为。2、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看。罪刑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罪犯量刑时,刑罚的重量应适应行为者的行为性质和客观危害程度,同时适应行为者的主观恶性程度。如果将跨越18周岁前后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加区分的作为未成年犯罪行为予以评价,有违刑事责任年龄的设置目的,忽视了行为与责任同在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刑罚的轻重必须与行为人的责任.主观恶性程度相关,18周岁前后实施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与心态已然不同。3、从刑法解释方法来看,在刑法解释方法中,当然解释是指虽然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表示某个事项,但是根据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的解释方法。当然,说明了犯罪时举重明轻、犯罪时举重明轻的理由。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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