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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结婚对象必须是符合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男子的年龄不得小于二十二周岁,而要是女子的话,那么结婚年龄仅仅是要求不得小于二十周岁...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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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应当包含以夫妻名义共同享受物质生活、性生活、社交生活、精神生活等内容。因此,事实婚姻关系不仅要求当事双方应该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应该具备夫妻生活的内容,双方对外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互尽夫妻义务,互相扶养、救助,共同购买、管理、享受、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特别是传统家庭观念中构成家庭所必备的居住房屋,以及现代家庭生活中普遍公认的具有较为重大价值的车辆等家庭的重大财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虽然承认自1986年以来即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但是,被告多次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其没有结婚组建婚姻关系的意愿;原告确认对被告购买房产、汽车等重大财产事宜不知情,也未出资,证明双方不具备婚姻关系中共同购置、管理家庭重大财产的共同管理、享受物质生活的实质内容,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业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⑵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⑶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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