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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22-08-07
夫妻生活应当包含以夫妻名义共同享受物质生活、性生活、社交生活、精神生活等内容。因此,事实婚姻关系不仅要求当事双方应该具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意愿,而且应该具备夫妻生活的内容,双方对外要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互尽夫妻义务,互相扶养、救助,共同购买、管理、享受、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特别是传统家庭观念中构成家庭所必备的居住房屋,以及现代家庭生活中普遍公认的具有较为重大价值的车辆等家庭的重大财产。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虽然承认自1986年以来即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但是,被告多次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证明其没有结婚组建婚姻关系的意愿;原告确认对被告购买房产、汽车等重大财产事宜不知情,也未出资,证明双方不具备婚姻关系中共同购置、管理家庭重大财产的共同管理、享受物质生活的实质内容,因此,不能认定双方业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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