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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
1、购买固定资产除不动产及构筑物附属物外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 2、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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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时规定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不准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取代营业税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或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产,自取得之日起2年从销项税中扣除,第一年扣除比例为60%,第二年扣除比例为40%.融资租赁的房地产和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进项税不适用上述两年扣除的规定。摩托车、汽车、游艇,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允许从销项税中扣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房地产,按照规定扣除增值税的,从销项税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扣除进项税额的,应当具有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信息不完整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金额/(1+4%)*4%*50%。销售额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售额×4%/2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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