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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说,办理结婚登记程序一般是: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初审:婚姻登记机关首先会查验相应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申请的审查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如未达法定婚龄、非双方自愿、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属于近亲的、有法定禁婚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在审查合格后,应当填写《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核实无误的,向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结婚证手续: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相关法条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问题: 1.男方的户口是集体户口,如何从集体户口中调出; 2.女方是否可以成为户口本的户主; 3.男方调到女方户口所在地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可以让男方的户口落户女方户口所在地。 1、申请结婚登记前,请到男方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取户籍卡。 2、申请登记结婚的男方带上户口本(户籍卡)、身份证原件,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结婚即可。 3、领取《结婚证》后,男方可以持《结婚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当地派出所会根据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出同意男方户口落户女方户口地的“同意迁入证明”。男方持女方户口地派出所开具的“同意迁入证明”到男方集体户口地派出所迁移户口,男方户口地派出所会开具“同意迁出证明”,然后再持男方户口地派出所开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即可,随即男方户口在原户籍地注销,男方完成户口迁移女方后,户主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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