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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手续: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工作单位或生产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 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相关法条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问题: 1.男方的户口是集体户口,如何从集体户口中调出; 2.女方是否可以成为户口本的户主; 3.男方调到女方户口所在地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可以让男方的户口落户女方户口所在地。 1、申请结婚登记前,请到男方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取户籍卡。 2、申请登记结婚的男方带上户口本(户籍卡)、身份证原件,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结婚即可。 3、领取《结婚证》后,男方可以持《结婚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当地派出所会根据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出同意男方户口落户女方户口地的“同意迁入证明”。男方持女方户口地派出所开具的“同意迁入证明”到男方集体户口地派出所迁移户口,男方户口地派出所会开具“同意迁出证明”,然后再持男方户口地派出所开具的“同意迁出证明”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上户即可,随即男方户口在原户籍地注销,男方完成户口迁移女方后,户主是女方。
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即结婚登记是我国当事人结婚必须履行的惟一法定程序。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以看出,男女在登记结婚并取得结婚证后,无论是否同居生活,无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都具有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其婚姻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如一方或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反悔,必须按离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才能解除夫妻关系。结婚登记作为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其意义在于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婚姻登记制度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对婚姻关系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可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发生,同时也可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减少婚姻纠纷,维护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利益。男女只有满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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