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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文书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哪些? ?

2021-08-18
1、中文、外文笔迹鉴定; 2、中文、外文签名真伪鉴定; 3、印章印文真伪鉴定; 4、打英传真、复印等印刷文件制作方法、制作工具的种类和同一认定; 5、浸湿、污染、破碎、烧毁、退色、粘连等污损文件的显现、整复、辩认等; 6、书写工具及其他工具形成的文字压痕及其它压印痕迹的显现、辨读、鉴别等; 7、印章印文的盖印时间,印章与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鉴定; 8、复英打英传真文件等机制文件及其它文件的制作时间鉴定; 9、证件、货币、票据等特种文件真伪的鉴定等; 10、添加、消退、涂改、拼接、换页等变造文件鉴定; 11、笔痕鉴定; 12、人像鉴定。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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