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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提交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
一、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二、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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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设置抵押权等申请房产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共同申请。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1、尚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获得房地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件或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除房地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姓名或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房地产消失或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的情况。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除法律规定外。当事人申请登记不仅需要提交申请书,还需要提交相关资料。房地产登记条例第16条明确提申请人可以事先做好准备,主要涉及:(1)身份信息,包括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果委托代理人,还包括授权委托书;(2)房地产所有权信息,包括房地产所有权来源证明资料、房地产所有权证明资料;(3)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包括买卖合同、遗嘱等;(4)房地产自然状况信息,包括房地产界限、空间界限、面积等资料;(5)与他人有关的说明资料等。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需要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然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预告登记:业主可以单方面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房屋销售合同、付款凭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并取得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书。2、所有权登记:需要提交材料:房地产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申请(已设定抵押)、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土地来源文件、房屋建设文件、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项目)(提交复印件)、房地产单位清单(2003年6月13日前)、身份证、公安部门卡、拆迁前房屋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行开发)、房屋转让证(土地转让合同规定移交相关房屋和直接管理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银行、开发企业确定抵押登记报告(实际房地产)、房屋转让证明(土地转让合同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的面积不一致)。自收据窗口立案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收据》;3证书:旧证书仍然有效,新证书和旧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使用;只要房地产不涉及变更、交易等事项,就不需要特别更换房地产证书;新证书只有一个过程;房地产证书的程序与原房地产证书的程序相同,不需要增加任何费用。唯一的区别是,房地产证书的转让只需要直接复制图纸,房地产证书需要到测绘机构出具带有代码的图纸。
一、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二、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三、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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