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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件的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程序。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
如果生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一审法院做出的,那么按照一审程序来审理,同样,如果、再审的对象是二审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二审的程序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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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上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也不得上诉。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支付、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上级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须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案件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须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判。再审裁判的效力规定如下: (1)原来是一审裁判,现仍由一审法院审理的,作出的裁判仍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2)原来是二审裁判的,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 (3)原来是一审裁判的,现由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消、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消。
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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