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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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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这里重点介绍一审程序:一、原告起诉,法院立案;二、审理前准备。步骤一: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第二步:被告提交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答辩状;第三步:将收到的答辩状复印件送达原告;第四步:法院将开庭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布当事人姓名、理由和开庭时间和地点。第三,开庭审理。第一步: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出庭并向法官报告;第二步:法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和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第三步: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终陈述等。第四,判决和交付。在法庭上判决或择日宣判,并将判决文件送达各方。
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在此期间,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以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意见》第201条规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消、改变或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消。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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