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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延期审理后审理期限的算法是: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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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如果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1个月。
原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旧采取强制措施。被取保的依旧被取保,中止不影响强制措施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限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能够中止审理: 1.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2.诉讼后被告人脱逃,招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在自诉案件审理经过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4.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流程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流程再次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做法不构成犯罪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诉讼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足的(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流程的。 5.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由,使案件不能继续审理的,能够裁定中止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限定在审判经过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招致案件在较长时间内不能继续审理的,能够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由。中止审理的原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一般一个半月,可延长至二个半月。如果是重大案件,则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再适当延长。《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法庭同意当事人和辩护人的申请,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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