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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计算是二个月到三个月。如果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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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期限适用普通程序情形1个月: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1.5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2.5个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重新计算: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适用简易程序情形2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简单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束。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民事判决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民事裁决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天。对上述民事决定的审理期限为港澳民事决定的第一审理期限。以下期限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限;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有关专业机构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暂停诉讼、暂停审判或者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判或者执行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停执行;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停执行期间;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一)起算标准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二)结案时间标准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5、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参考最高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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