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新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7日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上海市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经下列程序进行房屋租赁登记: 1、前往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材料; 3、符合要求的,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对房地产经纪人违反经纪管理规定的处理)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房地产经纪人的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等政策,并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承租其居间、代理的居住房屋的,不得收取佣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6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619人已浏览
4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