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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律师辩护词的内容有:当事人及辩护人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被告人从轻情节、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其它事项。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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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窝藏罪轻辩护词的范文: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窝藏罪的一审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现被告人B.C案发前是什么时候,从什么渠道了解到这批烟是假烟,他们第一次知道那批货是假烟,正是事发后,办案人员告诉了他们!实际上,在这批香烟检测报告出来之前,连办案人员都不能确定是假烟。仔细阅卷后,不难发现,关键是被告人B.C在事发前是否有知道或应该知道是假烟的主观故意。事实上,同一被告人的前后笔录和被告人的笔录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和疑惑。两名被告多次供认,在承运这批香烟时,只知道可能是偷税漏税或走私的情况下,侦察人员多次采用诱导式讯问。被告的法律认知水平决定了他们无法区分承运假烟和偷税漏税香烟在法律定性上的差异,当然也没有纠正笔录中的假烟,所以他们签字画押。若判上述两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则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B没有运输假烟的主观故意,被货主欺骗运输假烟的行为不能构成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因此,被告人甲窝藏乙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一、经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后发现,检察院仅根据被告人乙的有关供述,就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甲乙在事发后商量如何逃避责任,要乙先暂避,并承诺帮忙想办法;相反,被告人甲总是否认这一点,并在2004年12月9日的侦察笔录中证实,被告人甲曾动员乙自首。可见《起诉书》中对被告甲的上述指控明显不足,不应依法受理。3、《起诉书》规定,被告人甲在乙逃亡期间,提供人民币2000元的指控,本案卷宗中乙本人签收的工资单等证据,以及法院调查均表明(本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乙事件发生后,仍有4000元的差旅费指控,经法院调查已发现,乙从烟草局仓皇出逃时,将装有上述差旅费的外衣遗漏在临时关押地。本指控不能成立公诉人。)这2000元是2004年5月25日至2004年6月25日被告人甲欠乙的工资,是雇主甲的法定义务,与刑法中作为窝藏行为的提供财产有本质区别,要求法院充分关注这一情节。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甲雇佣在逃的乙继续为其驾驶的指控,恰恰证明了甲没有窝藏被告人乙的主观故意。当时B被公安机关追捕的事实在世宇车队是众所周知的。他再次出现在车队,随时有因举报等原因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危险。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A雇佣在逃的B继续为他开车,完全是出于不愿意失去客户和业务的考虑。如果被告A主观上故意或希望B逃避刑事调查,那么他就不可能陷入被告B的危险境地,让他继续出车。相反,被告A有能力给B一笔钱让他远走高飞,也许B今天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审判。但不可否认的是,A的行为客观上确实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被告B的抓捕,导致B在逃避公安机关追捕一个月后落入法网。鉴于被告人甲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坦白案情,在取保期间能够很好地遵守各项规定,他向法院提交的新证据也表明,他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悔过态度积极,是初犯和偶犯。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窝藏罪成立,辩护人要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甲的案件中和案外情节,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期待合议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XXX律师事务所辩护人:李X。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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