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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2021-10-28
提供窝藏罪轻辩护词的范文: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涉嫌窝藏罪的一审辩护人。经过认真阅卷,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现被告人B.C案发前是什么时候,从什么渠道了解到这批烟是假烟,他们第一次知道那批货是假烟,正是事发后,办案人员告诉了他们!实际上,在这批香烟检测报告出来之前,连办案人员都不能确定是假烟。仔细阅卷后,不难发现,关键是被告人B.C在事发前是否有知道或应该知道是假烟的主观故意。事实上,同一被告人的前后笔录和被告人的笔录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和疑惑。两名被告多次供认,在承运这批香烟时,只知道可能是偷税漏税或走私的情况下,侦察人员多次采用诱导式讯问。被告的法律认知水平决定了他们无法区分承运假烟和偷税漏税香烟在法律定性上的差异,当然也没有纠正笔录中的假烟,所以他们签字画押。若判上述两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则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B没有运输假烟的主观故意,被货主欺骗运输假烟的行为不能构成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因此,被告人甲窝藏乙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一、经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后发现,检察院仅根据被告人乙的有关供述,就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甲乙在事发后商量如何逃避责任,要乙先暂避,并承诺帮忙想办法;相反,被告人甲总是否认这一点,并在2004年12月9日的侦察笔录中证实,被告人甲曾动员乙自首。可见《起诉书》中对被告甲的上述指控明显不足,不应依法受理。3、《起诉书》规定,被告人甲在乙逃亡期间,提供人民币2000元的指控,本案卷宗中乙本人签收的工资单等证据,以及法院调查均表明(本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对被告人乙事件发生后,仍有4000元的差旅费指控,经法院调查已发现,乙从烟草局仓皇出逃时,将装有上述差旅费的外衣遗漏在临时关押地。本指控不能成立公诉人。)这2000元是2004年5月25日至2004年6月25日被告人甲欠乙的工资,是雇主甲的法定义务,与刑法中作为窝藏行为的提供财产有本质区别,要求法院充分关注这一情节。5、《起诉书》中关于被告人甲雇佣在逃的乙继续为其驾驶的指控,恰恰证明了甲没有窝藏被告人乙的主观故意。当时B被公安机关追捕的事实在世宇车队是众所周知的。他再次出现在车队,随时有因举报等原因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危险。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A雇佣在逃的B继续为他开车,完全是出于不愿意失去客户和业务的考虑。如果被告A主观上故意或希望B逃避刑事调查,那么他就不可能陷入被告B的危险境地,让他继续出车。相反,被告A有能力给B一笔钱让他远走高飞,也许B今天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审判。但不可否认的是,A的行为客观上确实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被告B的抓捕,导致B在逃避公安机关追捕一个月后落入法网。鉴于被告人甲被绳之以法后能够坦白案情,在取保期间能够很好地遵守各项规定,他向法院提交的新证据也表明,他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悔过态度积极,是初犯和偶犯。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人甲窝藏罪成立,辩护人要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甲的案件中和案外情节,免除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期待合议庭采纳上述辩护意见。XXX律师事务所辩护人:李X。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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