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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土地的位置、面积、等级和地籍图;3、规划、市政设计要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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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原则包括平等、自愿和有偿。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上市、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合同特征:行政合同特征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签订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协议。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二、行政合同的概念包含土地出让合同: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三、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九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年限等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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