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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公司依照法律...
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条例第七条(二)项所称的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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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r一、直接减免:r免征r适用范围:r⒈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r⒉农作物新品种选育;r⒊中药材种植;r⒋林木种植;r⒌牲畜、家禽饲养;r⒍林产品采集;r⒎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r⒏远洋捕捞;r⒐公司﹢农户经营。r减半征收r适用范围:r⒈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r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r二、定期减免r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r适用范围:r⒈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r⒉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r⒊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r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r适用范围:r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r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r⒊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r三、低税率r20%适用范围:r小型微利企业: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2、1830r15%适用范围:r⒈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r⒉投资80亿、0.25μm的电路企业;r⒊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r10%适用范围:r⒈非居民企业优惠;r⒉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r四、加计扣除r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r适用范围:r⒈研究开发费;r⒉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r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r适用范围:r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r五、投资抵税r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r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r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r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r六、减计收入r适用范围:r⒈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r⒉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r⒊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r适用范围:r⒈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r⒉所得减按50%计税;r3.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r七、加速折旧r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r适用范围:r⒈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r⒉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r八、有免征额优惠r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r适用范围:r⒈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r⒉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r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r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根据财税[2012]27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r1.中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r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5.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r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r十一、过渡期优惠政策r十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r适用范围:r⒈鼓励类及优势产业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r⒉鼓励类的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l5%的税率;r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2免3减半。
华侨不适用外籍个人税收政策。根据现行政策,外国人个人获得的红利,红利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是外国人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的红利,红利收入,二个是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国人,从发现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国内企业获得的红利(红利)。
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一)一般政策规定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因此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二)重组业务中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1、股权收购、股权支付的概念。(1)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2)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2、股权收购交易的所得税处理方式。(1)一般性税务处理:①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2)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被收购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③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④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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