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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消费后,不能按还款日偿还欠款的,银行应当从到期还款日至持卡人实际还款日期间收取一定的透支利息(一般为万分之五)。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的,除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支付滞纳金。透支利息不应计入诈骗金额,恶意透支犯罪金额仅指透支本金。
要把贷款诈骗与借贷纠纷区别开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 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有些借贷人在获得贷款后长期拖欠不还,甚至在申请贷款时就有夸大履约能力、编造谎言等情节,而到期又未能偿还,这种借贷纠纷,十分容易与贷款诈骗相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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