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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没有瑕疵。 3、出卖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4、出卖...
1、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没有瑕疵。 3、出卖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4、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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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法定其他义务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监护人应该遵守以下义务: 1、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3、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4、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5、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
保管合同的履行中,保管人有亲自保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寄存人有想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如有瑕疵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有告知义务,为贵重物品的,有声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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