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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房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有: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
1、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没有瑕疵。 3、出卖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4、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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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在为发明人代理专利事务的过程中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专利代理人对在业务活动中所了解的发明人的发明创造,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意外,有保守秘密的责任。除此之外,专利代理人不得代理利益冲突的上方当事人,如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出让人与受让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等,此项义务与一般代理中的代理人不得双方代理义务是一致的。对于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故意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有关部门可视情节取消专利代理人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0条还规定: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监视居住应遵守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一)法定义务 1、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当取保候审人想离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需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和决定机关的同意方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当取保候审人的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取保候审人应在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相关事宜。 3、当取保候审被传讯的时候取保候审人需要及时到案。 4、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二)酌定义务 1、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3、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可以视案件情况规定取保候审人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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