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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
公租房被收回的情形如下: 1、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进行调换的; 2、改变租房用途; 3、改变公租房装修不恢复原状的; 4、在住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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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形之 一,宅基地使用权会被回收: 1、需使用该宅基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下列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将被收回:因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土地的;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使用的;宅基地自宅基地批准之日起两年未使用的;骗取批准或者非法转让宅基地的;村民死后无人的。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动交回,会给予一定补偿。 2、因乡村公共建设需要而重新分配宅基地。 3、非本村村民因继承占有宅基地的,2年内未转让的。这种情况需要对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子等作出补偿。 4、使用权到期后(规定70年)不符合宅基地取得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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