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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侵犯著作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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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而根据《解释(二)》中第一条的规定,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复制品数量在2500张(份)以上的,即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量刑范围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复制品数量在1500张以上的,才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在进行作品委托的时候,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但是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 当然,在法律规定上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教学方法是属于著作权的。 一、必须认识到著作权的范围很广。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 不管是否声明,几乎所有私人及原创的作品都申请了著作权并受其保护。 在网上公开传播的东西也并不意味着不受著作权保护。即使是通过Email传送的东西也不是说你就一定可以自由使用。 因此,当我们想使用的作品,不知道其是否具有著作权时,我们必须假定其具有著作权。 二、如果我们制作课件纯粹以教学为目的,一般不会侵犯著作权。 三、即使是在教学中使用,我们也可能侵权。 著作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因而,当我们在教学中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时,肯定就造成了侵权,为了达到“合理使用”而不造成侵权,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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