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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从事违法建设活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活动时,可以通知供水、供电、...
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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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行政管理相关信息互相通报制度。有下列行政管理信息时应当及时函告对方:(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在执法中发现应当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三)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专项整治行动信息;(四)其他需要共享的重要信息。本条第(一)、(二)项行政管理信息的函告应当在信息获取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下列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应当责令其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依法给予处罚。(二)对擅自挖掘或者破坏城市道路、擅自砍伐树木、破坏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的,在责令其改正后,仍然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物品,依法给予处罚。(三)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悬挂、涂写、刻画等行为,应当责令自行改正。仍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或者广告、宣传品。可以通过广告、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或者短信提示,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前,须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调整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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