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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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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所以没有规定一定的限额。
抢救伤者需要公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公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我国依法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二)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事故后逃逸。也就是说,申请救助基金必须满足上述三种情况之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必须依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受害人亲属凭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通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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