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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
关于厦门工伤期间工资的问题作出解答: 工伤期间工资按照原工资水平保持不变,由单位支付。厦门市目前没有对停工留薪的工资做出其他的规定,按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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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对其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费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但所在单位派员护理的除外前两款规定的有关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员工处于试用期,那么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工资的80%计算,同时员工本人需要承担社保的个人部分。在厦门地区当地员工扣300元左右,外地员工扣180元左右。r而员工没有做满一个月,那么就应该按照员工实际上班天数计算工资,使用试用期的月薪除以应上班天数,再乘以实际上班天数,之后扣除社保费用就可以计算出实际工资了。
厦门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厦门用人单位职工病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依法自主确定支付办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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