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图样通常不是单一的,往往由多个成分组成,但从总体上可分为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就其主要部分考察。那么,如何判断商标的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呢?可供参考的因素有:量的多少,往往是主要部分占据商标图案的大部分,次要部分占据少数;面积的多少,通常主要部分占据商标图案面积为多,次要部分占据面积较少;意义,即看商标图案的主要意义是什么,凡表达商标图案主要意义部分,通常为该商标的主要部分,而表达商标图案次要意义部分,通常为次要部分;是否明显突出,一般说来,商标的主要部分通常置于商标的中心或最能引起人们注意的部位,较明显突出,而次要部分通常置于商标图案的边缘。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条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9人已浏览
763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1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