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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无期徒刑的,多长时间出来取决于减刑情况,但实际执行不能少于十三年。《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没有减刑的话,一辈子都不能出来,如果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根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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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最少十三年后即可以被释放。 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2、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4、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修正案八》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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