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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形成的基本事实是怎么回事啊?

2022-07-06
2008年3月31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双方达成的(2008)--民初字第3996号民事调解书,债权形成的基本事实被申报人应向申报人支付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1500910元、利息约233892元及案件受理费11045元,合计人民币约1745847元,计算公式为:本金利息(本金×11%×1712)案件受理费,申报人享有与被申报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应权利。作为债权人,申报人在此申明:不放弃对被申报人的债务追偿权。申报人将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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