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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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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姓名:XXX;性别:男;年龄:35岁;籍贯:市;职业:吊车装卸工;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21号申请人名称:XXX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 工伤认定时间:20年月日收到 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20年月日,伤残级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8日11时左右,申请人在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吊车钢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板上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AA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009年9月21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并出具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2010年7月9日,丽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鉴办【2010】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下: 1、左第2肋骨折,右第1肋骨折; 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胸壁2软组织挫伤; 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申请人认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2010】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 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 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年月日
工伤鉴定的条件是: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而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一种情况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主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交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第二种情况是应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而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后,对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等级等认识不一致,一致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原被告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判法官经过判断后认为也确有必要时,可以由法院委托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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