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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条文

2021-03-11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一种情况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主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交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第二种情况是应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而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查作出予以受理决定后,对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等级等认识不一致,一致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原被告有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判法官经过判断后认为也确有必要时,可以由法院委托负责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相关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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